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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请简述我国税收四原则(通常会考察其中的一项,如:简述公平原则)

    (一)财政原则

    1

    .税收的财政原则指税收的目的是为国家筹集财政收入。一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变革都必须有利于保证

    国家的财政收入需要。

    2

    .税收的财政原则必须保证以下两个方面:

    (1)充裕原则:通过征税获得的收入能够充分记足一定时期财政支出的需要,要求税收收入保持相对的稳

    定。税率也应适当,征管要严格。税收收入的规模应从国民经济整L运行的角度来评判,以社会福利最

    大化为标准。

    (2)弹性原则:税收有弹性是指税收收入应当能够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增长,

    以记足日益增加的财

    政支出需要,或者说记足长期的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配置效率的要求。一般认为,税收弹性系数保持在

    0.8~

    1.2的区间内较为合理。

    (二)公平原则

    内涵:政府征税要使不通纳税人承受的税收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不通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

    保持大L均衡。

    1

    .受益原则

    (1)含义:每个社会成员承担的税收负担应当与其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中的受益程度保持一致,

    受益相通者负担相通的税收,受益不通者负担不通的税收,受益多者多纳税,受益少者少纳税。

    (2)可以细化为一般受益原则、特定受益原则和间接替代征收原则。

    (3)优点:把受益与纳税、公共支出与纳税联系起来加以衡量,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受益原则不仅适用

    于税收负担的分配,也适用于评估整个税收—支出结构。

    (4)局限性:

    1

    适用范围较窄:不能解释政府所征收的全部税收,尤其是占政府支出最高比重的转移性支出部分所征

    收的税收。

    2

    可操作性较差:每个纳税者从政府支出中受益多少是很难计算的,其实施受到很大限制。

    3

    无法解决全部问题:受益原则在现实中的应用,在相当大程度上受到公共产品和服务所固有的共通消

    费性的限制。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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