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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改为地方政府加收工资即“工食银”,从民间雇佣。将“工食银”的一部分上交中央。共679万两。

    马夫祇候是将给地方官服务的马夫等人的工资支出的一部分上交中央。近10万两。

    督抚军饷、巡按公费各省的督抚和巡按御史以中央官员身份到地方上办差,本无直接的地方财政收入可以支持,按例地方上要调拨办公经费,且督抚办案有罚金之权,也可充当经费。

    现将这些经费的一部分上交中央,共198万两。

    这四条是中央从地方财政中争夺收入。

    房产税契房产交易税,税率2,额征近29万两。

    典铺酌分将各省的典当铺按资产分成5等,每年分别征税1050两不等,额征195万两。

    这两条可是向金融、房地产两大暴利行业征的税啊,又不影响“实业”。

    准许民众捐银130两买生员身份,未见定额。

    生员可以不纳丁银,这实际是在出卖一种免税特权。规定税额很详尽,然而地方财政能力有限,每年还是只能交上来60多万两。

    到崇祯二年户部开始做预算,把杂项重新规定为97万两,显然是现实面前的无奈举动。

    这次预算把之前征不上来的“督抚军饷、巡按公费”减去了,但崇祯四年预算中重新出现了这项,并开始征收“生员优免”40余万两,向之前仍然赋予免丁役特权的生员下手。

    盐课盐课加征是天启元年户部主管辽饷的官员新饷司郎中杨嗣昌提出来的。

    当时明廷使行“纲法”,规定一批固定的商人每年认购盐引。

    本来商人在认购盐引时就要交纳“余盐银”,实际上是政府失去了一部分灶户、盐田的控制权,反而将这笔钱转嫁到商人头上,现在认购盐引时还要交额外的辽饷。

    天启3年辽饷数据中有“盐引银”32万两,就是天启元年定下的数目。

    天启4年5月曾加征盐课547万两,但这笔加征持续时间不详,且后来叙述辽饷者都未提到这笔加征,是其它名目下,比如修三大殿、修皇陵的加征。

    之后又有一些陆续的加征,实际数额不详。

    崇祯三年将之前的盐课加征都归入辽饷,并将额数增加到94万两。

    明代在水路交通集散地设有钞关,对过往船只根据载货量进行征税。

    有的钞关还同时征缴对商人货物征收的“商税”。

    天启元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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