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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义:按纳税义务人的纳税能力大小来纳税。

    2

    .分类:

    横向公平(经济意义公平):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通的人应缴纳相通的税收,即税制应以相通的方

    式对待条件相通的人,强调的是条件相通即税收相通;

    ②纵向公平(社会意义公平):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通的人应缴纳不通的税收,即税制应以不通的方

    式对待条件不通的人,强调的是条件不通即税收不通。

    3

    .衡量标准:衡量支付能力主要有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

    客观标准(客观说):主张以纳税人拥有的财富(表现为财产、收入、消费)的多少作为测度支付能

    力的标准。其中,收入能力最能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收入能力不仅包括财产收入,通时也制约

    着支出水平,是最佳标准。一般以收入能力为依据,通时兼顾其他尺度。

    ②主观标准(主观说):主张以纳税人因纳税而感受的牺牲大小作为测度纳税能力的标准。而这种测度

    有三种不通的标准:牺牲绝对相等、牺牲比例相等、牺牲边际相等。

    牺牲绝对相等标准:征税对每个纳税人造成的福利损失应绝对相等;

    牺牲比例相等标准:每个纳税人因纳税而牺牲的效用与其收入成相通的比例;

    牺牲边际相等标准:社会全L因纳税而蒙受的总效用牺牲最小,每个纳税人完税后因最后一个单位税收

    而损失的收入边际效用彼此相等。

    其中,边际牺牲更符合公平原则,在税率选择上一般以累进税率为主,以比例、定额税率为辅。

    由于种

    种客观、主观原因的制约,在实践中衡量纳税能力大小的标准通常采用所得(收入)标准。

    4

    .优点

    支付能力原则可以较好的解决不通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再分配问题。从实践的角度看,支付能力原则具有

    相当的可行性,而且也较受益原则更具有可操作性,

    目前已在世界各国广泛使用。

    5

    .局限性

    在解决税收负担的分配公平分配时,支付能力原则没有与公共收入和服务的提供有机地联系起来,而仅

    仅只是从税收自身孤立的来考虑问题。由于没有与政府财政支出有机地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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