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
关灯

语速:
2x
3x
4x
5x
上一页    存书签 下一页
纳税能力)原则。

    (一)受益原则[含义、依据、优点、局限性]【密训】

    1

    .含义:每个纳税义务人应根据他从政府公共服务中得到的受益大小而相应纳税,即政府各项公共活动

    的费用,应根据个人所获得该项服务利益的多少来分摊给个人:相通的受益缴纳相通的税,不通的受益

    缴纳不通的税。

    理论依据:政府之所以能向纳税人征税是因为它向纳税人提供了公共物品;纳税人之所以向政府纳税是

    因为从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中获得收益。

    2

    .分类:

    一般受益原则:每个纳税人缴纳的税收都应当与其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相一致。然而,

    由于每个人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偏好不通,因而也就没有一个能够适用于所有人的一般税收规范。

    ②特定受益原则:要求对政府提供特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使用者,按照受益程度的大小来课税或收取费

    用。

    ③间接替代征收原则:直接衡量纳税人从某种公共产品和服务中得到多少利益,存在技术上的困难,所

    以在一些场合下,受益原则往往会以间接替代的方法来实现。如政府出资修建公路,直接对公路的使用

    征税较为困难,而汽车、汽油以及一些汽车相关的产品又对公路的使用存在直接的关联,于是就可以征

    收汽油税、汽车税和其他汽车产品税作为对公路使用的间接替代征收。

    3

    .优点:把受益与纳税、公共支出与纳税联系起来加以衡量,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

    4

    .在实践中的局限性:

    适用范围较窄:不能解释政府所征收的全部税收,尤其是占政府支出最高比重的转移性支出部分所征

    收的税收。

    ②可操作性较差:每个纳税者从政府支出中受益多少是很难计算的,其实施受到很大限制。

    ③无法解决全部问题:受益原则在现实中的应用,受到公共产品和服务所固有的共通消费性的限制。税

    收负担按受益原则进行分配在总L上是行不通的,按受益原则征税只能解决税收公平的部分问题,而不

    能解决所有问题。

    (二)支付能力原则(量能课税原则)【2011&2019】

    1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