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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0都保留了使用PL-1的火控程序。

    其实,巴基斯坦空军只是觉得华夏自用的PL-1更好一些。

    当然,事实并非如此。

    SD-10名义上是外贸导弹,但是在整体性能上并不比PL-1差,在可维护性方面还要稍微好一点。

    毕竟,购买SD-10的国家都不可能很富裕,日常维护未必能够做到位。

    不管怎么,巴基斯坦的JF-0能够直接使用华夏的PL-1,不需要做任何改动,只是在挂弹的时候,需要飞行员重新设置火控程序,让战斗机的火控系统识别这种导弹,并且自动完成匹配。

    最为重要的是,在采购JF-0的时候,巴基斯坦与华夏签署了一份已经生效,只是没有启动的军购协议,准确是意向采购协议,即从华夏直接进口000枚PL-1,而且在合同完成之后,巴基斯坦空军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就是否还要采购PL-1做出决定,而华夏已经签署了这份意向合同。

    这就意味着,只要巴基斯坦签署,合同就正式生效。

    显然,这是给巴基斯坦开的后门。

    白了,哪怕巴基斯坦跟印度爆发战争,只要华夏保持中立,在兑现已经签署合同的时候也不会违反国际法。

    如果华夏没有保持中立,那就更加没什么好担心的了。

    正是有这份合同在手,所以巴基斯坦空军根本就没有必要库存太多的,而且极为昂贵的空对空导弹。

    在战争爆发的当,巴基斯坦总理就签署了这份合同。

    随后,巴基斯坦国防部与外交部正式向华夏发出了请求,希望华夏能够尽快把这些导弹送过来。

    当然,巴基斯坦愿意按照合同中的规定,额外支付一笔运输费用。

    结果,在战争爆发的第二,华夏空军的4架Y-0就把500枚处于良好状态的PL-1送了过来,解了巴基斯坦空军的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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