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全面执行《新法典》之后,再考虑二次司法制度变法。贵在执行,号召全民学法,司法普及,治民之官就要用法治民,依法治民,法不授权不可为,从司徒治民之官开始。”共王也知道,政、法不分的弊端,治民之官行政官吏判案的“自行治理”的流毒无穷,可他作为王者,不得不从全局考虑,不得不从大局着手,放弃二次司法革命,沿着穆王的治民之官兼理司法体制推行穆王法典《吕刑》,共王唯一能进一步推行的就是司法普及,加强司徒官吏学习司法审判,加强审判监督制度。
也由此可见,司寇执法不是单一部门,而是部门联动,司徒,司马,司空,司寇四个部门分工很明确。司徒下属吏官初审,由司徒下属正处级部门复审,裁决书上报司寇作终审判决,对大型案件,司寇将案卷上报王上,由王上审阅,王上只能减刑,不可加刑,这是原则,目的是防止误判,重判。这个司法三审制度化,已经早在穆王时期开始运行。
对诸侯间的矛盾和利益以及纷争的刑事断狱,由三公之一人,司寇一人,加相关部门人员,共计五人公审断案,一人为私,两人为从,三人为众,五人为公,对诸侯之间的狱讼实行公审五人制度的确立。然后同样报司徒,司马,司空三个部门按照裁定实施执行。五官同审制度,从共王时期开始正式实施。目的是为表公平公正公义。
时隔不久,共王召见司寇伯俗父,说了一段很经典的话:“司寇立法要‘变俗为治’,让你执行司法,要‘不求变俗为治’,你要成为真正的不俗父,这个俗字,不是真俗,也不是不俗。”(don’t you ko?)
共王说的这个俗字,还包含另一层意思,民俗问题,涉及到民族民俗问题,尽管穆王要求不求变俗而治,但周王朝的三部法典,《轻典》,《中典》,《重典》中,《轻典》多为变俗为治的法典,何能不谈俗?天下如此大,民族这么多,如何一概而论,如何推行三典司法?
伯俗父司法体制革命算是没有成功,但不影响司寇的执法力度,伯俗父也因此在共王的心目中成为了司法观念上的分界线。尽管共王追求成为圣王,王圣须依法,可伯俗父的司法改革方案被共王搁下,这一搁下就是一千多年,时到唐朝李世民才采纳这个“伯俗父司法革命”中的小部分内容,三千年后,直到民国二十四年,司法部才全面在全国各地遍设法院,实行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级三审制度,后世已经完善到司法专业四级三审制度,做到了行政不再干预的司法独立尽职尽责的局面,
也由此可见,司寇执法不是单一部门,而是部门联动,司徒,司马,司空,司寇四个部门分工很明确。司徒下属吏官初审,由司徒下属正处级部门复审,裁决书上报司寇作终审判决,对大型案件,司寇将案卷上报王上,由王上审阅,王上只能减刑,不可加刑,这是原则,目的是防止误判,重判。这个司法三审制度化,已经早在穆王时期开始运行。
对诸侯间的矛盾和利益以及纷争的刑事断狱,由三公之一人,司寇一人,加相关部门人员,共计五人公审断案,一人为私,两人为从,三人为众,五人为公,对诸侯之间的狱讼实行公审五人制度的确立。然后同样报司徒,司马,司空三个部门按照裁定实施执行。五官同审制度,从共王时期开始正式实施。目的是为表公平公正公义。
时隔不久,共王召见司寇伯俗父,说了一段很经典的话:“司寇立法要‘变俗为治’,让你执行司法,要‘不求变俗为治’,你要成为真正的不俗父,这个俗字,不是真俗,也不是不俗。”(don’t you ko?)
共王说的这个俗字,还包含另一层意思,民俗问题,涉及到民族民俗问题,尽管穆王要求不求变俗而治,但周王朝的三部法典,《轻典》,《中典》,《重典》中,《轻典》多为变俗为治的法典,何能不谈俗?天下如此大,民族这么多,如何一概而论,如何推行三典司法?
伯俗父司法体制革命算是没有成功,但不影响司寇的执法力度,伯俗父也因此在共王的心目中成为了司法观念上的分界线。尽管共王追求成为圣王,王圣须依法,可伯俗父的司法改革方案被共王搁下,这一搁下就是一千多年,时到唐朝李世民才采纳这个“伯俗父司法革命”中的小部分内容,三千年后,直到民国二十四年,司法部才全面在全国各地遍设法院,实行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级三审制度,后世已经完善到司法专业四级三审制度,做到了行政不再干预的司法独立尽职尽责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