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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石之所,劳役。圜,监狱之意。石,苦役。

    大刑动甲兵,由司马部门执行。五刑,具是亏体之刑。只有司寇、司马部门有权利施刑。司徒部门是没有权利施刑的。司寇下属部门只有审判权。

    由此说来,凡狱讼案件的最终结果都要上报司徒,司马,司空三个部门备案及联合实施司法。

    司法不能独立,不能从头到尾的完成司法全套程序,而是开头由司徒部门审案,最后交司空监管劳役,这中间一段由司寇部门来负责监督复审,对于刚上任的司寇伯俗父姬尔来说,确实想司法改革,想从头到尾的按章办事,按法判诉,这样更系统化,这样系统方有条不絮,哪些司徒官吏,一边管地方行政,一边管审判,他们也未必内行,虽然都有学习《法典》知识,可必经不够专业,更谈不上专家,这样,无益有损,造成他们非司寇之官,又非司徒治民之官的局面,混条不清,这种军、政、司法三方会审局面,司寇伯俗父上谏共王,提出司法改良,司法独立,撤销行政干预,彻底改良司法界的状况,朝廷各地设立专门的司寇衙门,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司寇队伍,推广专业的四级三审司法制度,实现王圣依法治天下的宏伟目标。

    共王收到伯俗父的谏帖之后,征求司徒微益公微越的意见,微益公说道:“治民之官不用法,手里没有法律的审判权,如何治得了民,民怎么会听官吏的话?司寇大人是否暗藏私心,独揽生杀予夺大权,凌驾于某某之上。”

    共王听了司徒的话,也就没有多说,共王又征求司马的意见,司马单穆公单旗说:“司寇大人本乃司马下属官吏,现在已经名列典司五官之列,虽为最后末名,但已经很有地位了,怎么还想揽权,这民众如果团体闹事,你司寇有能力控制局面吗?到时不还是要动用军队,司寇永远离不开司马的支持。”

    共王已经知道后面的事情了,不必再去征询司空姬矩,以及其他常委人员的意见,共王考虑了很久,也觉得司寇伯俗父的司法变革虽然是好的,是有远见卓识的看法,但司法革命不是时候,时间点也不对,换届刚坐稳位子,这司法体制变革,一须经费,二须人才队伍的建设,从上到下,司寇部门最少新召大小司寇上万官吏,还有地方归属问题,司法单行体系,谈何容易!目前只能司法普及,政、法不分,仍由司徒官吏兼理狱讼审判。

    共王考虑叹息之后,批复:“司法法典正式颁布五年多,尚未真正落实下去,执行力至关重要,有法不依,等于无法,无法就无天,无法控制天下局面,待走完上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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