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场合是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还不存在、至少在进行借贷的领域内还不存在为前提,后一场合则正是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为前提。至于把用于个人消费的房屋等等的租借也扯到这里来,那就更不恰当,更没有意义了。工人阶级也会受到这种形式的欺诈,甚至受到的欺诈是骇人听闻的,这是很明显的事实;但是,工人阶级也会受到供应他们生活资料的零售商人的欺诈。这是伴随着在生产过程本身中直接进行的主要剥削的一种次要剥削。在这里,出售和借贷之间的区别,完全是无关紧要的、形式上的区别。前面已经指出,只有那些对实际联系完全没有认识的人,才会把这种区别看作是本质的区别。
高利贷和商业一样,是剥削已有的生产方式,而不是创造这种生产方式,它是从外部和这种生产方式发生关系。高利贷力图直接维持这种生产方式,是为了不断重新对它进行剥削;高利贷是保守的,只会使这种生产方式处于日益悲惨的境地。生产要素越是不作为商品进入生产过程和不作为商品离开生产过程,由货币转化为生产要素的行为就越是表现为个别的行为。流通在社会再生产中所起的作用越是不重要,高利贷就越是兴盛。
货币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发展这一事实,就高利贷资本来说,意味着它以货币索取权的形式拥有它的一切索取权。一个国家生产的大部分越是限于实物等等,也就是,越是限于使用价值,该国的高利贷资本就越是发展。
高利贷有两种作用:第一、总的说来,它同商人财产并列形成独立的货币财产,第二、它把劳动条件占为己有,也就是说,使旧劳动条件的所有者破产,因此,它对形成产业资本的前提是一个有力的杠杆。
中世纪的利息
“在中世纪,纯粹是农业人口。在这种人口中和在封建统治下,交易是很少的,利润也是很小的。因此,在中世纪,取缔高利贷的法律是有道理的。况且,在一个农业国,一个人很少需要借钱,除非他陷入贫穷困苦的境地……亨利八世把利息限为10%,詹姆斯一世限为8%,查理二世限为6%,安女王限为5%……那时候,贷款人虽不是合法的垄断者,却是事实上的垄断者,所以,必须限制他们,就象限制其他的垄断者一样……在我们现代,利息率是由利润率规定的;在那个时候,利润率却是由利息率规定的。如果贷款人要商人负担很高的利息率,那末,商人就不得不提高他的商品的利润率。这样,大量货币就从买者的口袋里转到贷款人的口袋里。”(吉尔巴特《银行业的历史和原理》第
高利贷和商业一样,是剥削已有的生产方式,而不是创造这种生产方式,它是从外部和这种生产方式发生关系。高利贷力图直接维持这种生产方式,是为了不断重新对它进行剥削;高利贷是保守的,只会使这种生产方式处于日益悲惨的境地。生产要素越是不作为商品进入生产过程和不作为商品离开生产过程,由货币转化为生产要素的行为就越是表现为个别的行为。流通在社会再生产中所起的作用越是不重要,高利贷就越是兴盛。
货币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发展这一事实,就高利贷资本来说,意味着它以货币索取权的形式拥有它的一切索取权。一个国家生产的大部分越是限于实物等等,也就是,越是限于使用价值,该国的高利贷资本就越是发展。
高利贷有两种作用:第一、总的说来,它同商人财产并列形成独立的货币财产,第二、它把劳动条件占为己有,也就是说,使旧劳动条件的所有者破产,因此,它对形成产业资本的前提是一个有力的杠杆。
中世纪的利息
“在中世纪,纯粹是农业人口。在这种人口中和在封建统治下,交易是很少的,利润也是很小的。因此,在中世纪,取缔高利贷的法律是有道理的。况且,在一个农业国,一个人很少需要借钱,除非他陷入贫穷困苦的境地……亨利八世把利息限为10%,詹姆斯一世限为8%,查理二世限为6%,安女王限为5%……那时候,贷款人虽不是合法的垄断者,却是事实上的垄断者,所以,必须限制他们,就象限制其他的垄断者一样……在我们现代,利息率是由利润率规定的;在那个时候,利润率却是由利息率规定的。如果贷款人要商人负担很高的利息率,那末,商人就不得不提高他的商品的利润率。这样,大量货币就从买者的口袋里转到贷款人的口袋里。”(吉尔巴特《银行业的历史和原理》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