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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石,但为避免各地升斗大不一,王府制订了具体标准,按圣王的体重分为15份,每份为一王府标准斤。

    1升为15王府标准斤,1斗1升为15王府标准斤,1石则是15斤。王府标准斤,由各县乡税官提供标准。

    粮税按照阶梯几何递增的方式来征收。

    所有征收标准,均按亩产石4斗稻谷的中等水田为标准田。

    一亩优等水田,大致相当于15亩标准田;一名良等标准田,相当于1亩标准田;而次等和劣等水田,则按8和6倍计算。若是旱地,则相应以水田的四分之一至五分之一计数;新开荒田,三年内不收粮税,三年后根据评定标准计税。

    私田的粮税标准收税是:一户人家,无论多少口,总数1田以内,且人均5亩以下,每一亩中等水田,收粮税1斗,银税5钱,银税可按粮税折换;出上述两个标准的,则按出的多少倍数,再翻倍收税,直至等同于租用王府田地的租金收取。

    废除满清鞑子的一切剿饷、练饷等田赋附加税,废除地方官吏的一切耗羡、底串钱、局费、书差费、房费、差费等杂费。

    郑绩看到这里,不由暗自盘算自己的田地应缴多少田税。自己家有8口人,有私田亩,已经算是出了总数1亩,因此,前面的1亩按照粮税1斗,银税5钱计算,这样看来,税收比交给满清官府的要稍微高一点,不过,因为若是真的废除了以前满清官府的各类杂税附加税,却又比满清官府时期实际缴纳的要低得多了!

    不过,自家后面的1亩,则按1倍的倍,也就是6倍计算,要缴纳粮税6斗,银税18钱,也就是6石,18两银子。

    郑绩不由倒吸一口气,幸好自己还只是出1倍,若是出倍5倍的,实际算起来就是要缴纳1倍倍的田税,岂不是还不如不要这田来得好。

    想到这里,郑绩明白,这是估计是王府特意制订的政策,便是防止大地主囤积过多的田地,放租谋利。

    田亩制度的第三部分,则是规定田地租金的标准。

    制度中提到两类租田。一类是王府的公租田,一类是民间的私租田。

    所有租田,均不需缴纳押金,也不得层层转租。所有租粮,全按定额租制,不允许按分成租收取,也不得自行折算成银两收取。所有缴纳租粮,若需折算成租银,则必须通过乡税务所进行兑换。

    而公租田,由地方县、乡政府相关机构认定是否有资格进行租耕。优先照顾无地,少地农民,但严禁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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