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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锦衣卫平时对付的对象不

    仅有部院重臣,而且多涉元勋宿将。

    这些案件又多据狱词定案,因此,在处理这些重大政治x案件时,只依靠原来的监察、司法机构,皇帝是不放心的,当时“重案多亲鞫,不委法司。”因锦衣卫是一支特殊的武装队伍,有特别侦伺人员、特种法庭和特种监狱,又“不丽于法”,可以超越律法和道统,因而可以高效率地结案。

    故朱元璋曾说:“凡负重罪来着者,或令锦衣卫审之,预先付其情耳。”这对于维护大明江山的稳固和*主义中央集权统治都起到了十分的重要作用。

    明太祖朱元璋的个人出身经历使他认为,元末吏治*“遂使君德不宣,政事日坏,加以凶荒,弱者不能聊生,强者去而为盗”。故“今考官治事,惟重贪吏之禁”。

    由于锦衣卫侦缉的范围非常广泛,“街头沟洫,密缉而时醒之。”搞得举国上下人人自危,唯恐惹祸上身。

    “时京官每旦入朝,必与q子诀,及暮无事,则相庆又活一日。法令如此,故人皆重足而立,不敢纵肆。”

    太祖整肃吏治,大刀阔斧地进行“矫正”,“亦事势使其然也”。其间虽有“用刑太繁”,“诛杀过当”之失误,但无疑稳定了明朝的统治秩序,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官场的*行为。

    《明史·循吏传》论之曰:“明太祖惩元季吏治纵弛,民生凋敝,重绳贪吏,置之严典,一时守令畏法,洁己ai民,以当上指,吏治焕然不变矣。下逮仁、宣,抚循休息,民人安乐,吏治澄清者百余年。”

    锦衣卫以其皇帝近卫的身份背景,参与到重大案件的审判,更多t现的是代表皇权对普通司法机构的监督。

    依明律,锦衣卫等特刑机构有问讯权,无判决权,判决权归法司所独有,所谓“大狱经讯,即送法司拟罪,未尝具狱词。”

    这从理论上讲是符合封建时代司法程序,亦明确了三法司的司法地位。

    正因为这样,虽然大明朝还从未出现现在这种都察院、大理寺与锦衣卫打起来的情况,但是韦宝确信,道理是站在他这一边的,在司法上,都察院和大理寺肯定要高于锦衣卫,锦衣卫没有直接断案判案的权力。

    这一番动手,让北镇抚司顿时成了一个大的战场。

    近二百名都察院和大理寺的差役,与六百多锦衣卫打在一起,双方都亮了兵器,死了很多人。

    韦宝牵着杨雪的手,动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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