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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时交银0万两;

    启六年丙寅三月间交银15万两,六月间交银15万两,共银0万两;

    启七年丁卯三月间交银10万两,六月间交银10万两,共银0万两;

    启八年戊辰三月间交银10万两,六月间交银10万两,共银0万两。

    自启五年乙丑自启八年戊辰止,四年共交银100万两。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数,则酌定每年每百两加息五两。

    八、凡系大明国人,无论南中、他地军民等,今在暹罗所管辖各地方被禁者,暹罗国王恩准即释放。

    九、凡系暹罗国人,前在大明南中人所据之邑居住者,或与大明南中人有来往者,或有跟随及俟候大明南中官人者,均由暹罗国王俯降钧旨,誊录全国,恩准全然免罪;且凡系暹罗国人,为大明南中事被拿监禁受难者,亦加恩释放。

    十、前第二条内言明开关俾大明南中商民居住通商之林查班等五处,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由部颁发晓示,以便大明南中商人按例交纳;今又议定,大明南中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由暹罗商人遍运暹罗全国,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只可按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分。

    十一、俟奉暹罗国王允准和约各条施行,并以此时准交之三十万两白银交清,大明南中水陆军士当即退出大城、巴蜀(泰国的巴蜀)等处海面,并不再行拦阻暹罗各地商贾贸易。至叻丕府、芭达亚等处亦将退让。惟有乌文叻、察他尼、四sè菊府、黎逸府仍归大明南中军士暂为代守;迨及所议款项全数交清,而前议各海口均已开辟俾大明南中人通商后,即将驻守二处军士退出,不复占据。

    十二、条约画押之rì,大明南中讨逆诸路军马总统官兼督理钱粮民政即与暹罗国结盟,共讨真腊。所得真腊之土以扁担山脉为界,扁担山以东归大明南中讨逆诸路军马总统官衙门所有,扁担山以西归暹罗国所有,考帕威寒山神庙为暹罗之固有土地,满剌加半岛、金洲岛、婆罗洲等地为大明旧港宣慰使司属地,为大明之固有领土神圣不可侵犯之一部分。

    十三、以上各条均关议和要约,应候双方使者等分别禀明暹罗国王、大明南中讨逆诸路军马总统官兼督理钱粮民政各用亲笔批准后,即速行相交,俾双方分执一册,以昭信守;惟双方相离甚远,不得一旦而到,是以另缮二册,先由暹罗国便宜行事大臣、大明南中讨逆诸路军马总统官监督理钱粮民政特派全权使者各为其主定事,盖用关防印信,各执一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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