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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复下去,凑近面前的话筒道:

    “被告作为一家经营共享单车业务的科技公司,请问,该共享单车本年度在小明所在魔都的投放量为多少?”

    这个问题把对方的白框眼镜男问懵了,好在旁边的黑框眼镜男及时道:

    “这个涉及被公司的商业秘密,跟本案无关,我方不予回复,请合议庭批准。”

    不等审判员开口,杜非持续输出:

    “向合议庭明确,我方可否就这样的一个真实数据进行示明。”

    审判长旁边的另一审判员回答:

    “可以,请说明这个数据的来源。”

    杜非点头:

    “好,根据今年第一期《帝国自行车》杂志报道,本年度魔都投放共享单车总量超过八十万。”

    “据魔都交通委员会于两年前发布的消息,截止两年前,共享单车的高峰时期魔都市面上总量超过一百七十万辆,而被告公司最高峰时期在魔都市场投放共享单车数量达到七十万辆。”

    “去年年底,被告公司在上海投放单车数量仍有四十万之多,以上两个数据,来自于xx新闻网相关报道。”

    “可否继续提问?”

    审判员点头:“继续。”

    “被告公司业务事实的问题,依照魔都的人口密度,魔都共享单车合理同方总量为多少?”

    黑框眼镜男再次道:

    “请示合议庭,我们认为这个问题与本案的事实也不相关,然后我们认为发问环节还是对于本案相关事实进行发问的,所以不予回复,希望合议庭批准,谢谢。”

    杜非:

    “希望合议庭了解,这是对方的一个基本行业情况,而这个行业情况关系到小朋友和单车接触的可能性。”

    宋廷川这个时候补充道:

    “请问,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所规定的,企业应当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保护的责任,那么请问贵公司除了设置车锁之外,还采取过什么措施?如果采取过,为什么车身上连一句简单的警示标语都不见?”

    白框眼镜男再度拿过话筒:

    “因为我们这个共享单车的一个主体受众本身是十二周岁以上用户,我们在注册用户的时候,必须要年满十二周岁以上的才能够通过公司的审核,这是我方进行警示义务的一个手段。”

    “其次,我方的车锁在购买时,是进行了一个严格筛选的。”

    “合议庭可以看到刚刚原告举示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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