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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是男人所完成的技术发展解放了今天的妇女;是男性的伦理转变,通过节育引起了家庭规模的缩小,使她部分地摆脱了母性的束缚。女权运动本身不是一场自主的运动:它部分是政治家手中的工具,部分是反映深层社会戏剧的附属现象。女人从未构成过一个独立的等级,作为一个性别,实际上她也从未想过扮演一个历史角色。那些反对把女人的存在作为肉体、生命、内在性和他者加以考察的理论,是男性的理论,根本没有表达出女性的愿望。多数女人是听天由命的,她们不想采取任何行动。那些试图改变命运的女人,不想受她们特质的局限,不想被它战胜,而是想战胜它。即使她们干预了世界事务的发展进程,也还是和男人一致的,也还是在根据男人的观点。

    这种干预一般是不重要的,偶发的。让女人有某种经济独立地位并参与生产的阶级,是被压迫阶级;而作为女工,她们受奴役的程度甚至超过男工。统治阶级中的女人是寄生者,她照样要服从男性的法律。在这两种情况下,女人实际上都不可能采取行动。法律与社会习俗并非总是相符,平衡两者的方式是,女人决不可以有具体的自由。在古罗马共和国,经济条件赋予主妇具体的权力,但她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独立地位。女人在农业文明中的地位,往往同在低层商业中产阶级中的地位相似:在家是主妇一仆人,但在社会却是未成年者。另一方面,社会瓦解时代的女人却是解放的,但她若不想再做男人的附庸,便会失去她的采邑。她仅有消极的自由,表现为放纵与挥霍。女人在罗马衰落时期、文艺复兴时期、18世纪、督政府时期(179-1799)的情形便是如此。有时她成功地让自己忙个不停,却发现自己在受奴役;或者她是自由的,却不再知道自己该做些什么。除了别的,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事实是,已婚女人在社会上有她的位置,但没有任何权利;未婚女人、正派女人或妓女完全拥有法律行为能力,但直到本世纪仍被程度不同地排斥在社会生活之外。

    在法权与社会习俗的这种对立中,还产生了这样一种奇怪的矛盾:自由恋爱不为法律所禁,通奸却是一种罪过;但是,“误入歧途”的少女往往是不光彩的,妻子的不现却受到宽容。因而,从18世纪至今的许多年轻女人,她们结婚是为了可以无拘无束地有个情人。通过这一有独创性的制度,大多数女人像个孩子似的处处受到管束:如果女性人格在这两组管束——抽象的和具体的——中要成功地表现自身,就需要有一种特别的环境。其业绩可与男人相比的文人,是些社会制度的力量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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