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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妻子。只有她才能参与宗教活动并合法地受他的约束,其他妻子只不过是奴隶,没有任何权利。正妻(thetnamwife)结婚时地位未变,她仍是她自己财产的主人,仍可以自由经商。到博乔里斯法老(MBochoS)确立私有制时,埃及女人的地位已十分牢固,以至不可能把她赶下来。博乔里斯开创了一个契约时代,婚姻本身变成了一种契约。

    婚姻契约有三种类型:一种类型是涉及到奴隶式婚姻;女人虽然变成了男人的财产,但有时也有不许他多纳妾的条文规定。同时,合法妻子被认为是和男人平等的,所有的财物归两个人所共有。离婚时,丈夫往往同意付给她一笔钱。这种习俗后来导致了一种特别有利于妻子的契约:丈夫给她以人为的信任。对通奸的惩罚是严厉的,但双方几乎都有离婚的自由。实行这些契约非常容易削弱一夫多妻制。女人垄断了巨富,并把它们传给自己的孩子,于是出现了富豪阶级。后来托勒密-菲罗帕特颁布法令决定,未经丈夫授权,女人不得再处置她们的财产,这使她们成了永久的未成年者。但即便是她们拥有特权地位(这在古代世界是独一无二的),女人在社会上也不是与男人平等的人。她们参与宗教与政府事务,可以充当摄政者、的角色,但法老是男性,祭司和士兵也是男人。女人在公众生活中只能起次要作用,在私生活中则被要求有单方面的忠诚。

    希腊的习俗和东方民族十分相似,但不包括一夫多妻制。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尚不清楚。的确,赡养妻妾总是要耗费大量的钱财;只有全盛时期的所罗门(fofolnO)、《一千零一夜》中的苏丹、国王、酋长和富豪,才可能在如云的嫔妃中纵情享乐。普通男人有三四个妻子也就满足了,农民极少有二个以上妻子。此外——除了埃及,那里不存在特定的私有财产——对完整保存世袭财产的重视,还导致了将父亲的等级特权传给长子。这样便在妻子们当中形成了等级制度,主要继承人的母亲具有远比其他继承人的母亲高得多的尊严。如果妻子有她自己的财产,如果她有嫁妆,她对于丈夫就是一个人:把他和她联系起来的纽带,既是宗教的,也是唯一的。

    无疑,正是基于这种处境,才形成了只承认一个妻子的习俗。但事实上,希腊公民也同样在实行一夫多妻制,因为男人可以用城市妓女和闺房女仆来满足自己的欲望。德摩斯梯尼说:“我们有提供精神享乐的高级妓女,有提供肉体享乐的爬山附〔妾〕,还有妻子为我们生儿子。”如果妻子生病。不适、怀孕或正处在产后恢复期,妾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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