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淑琴走上了不归路,投唐自尽。

        随后,法庭进入举证质证阶段,原告姚翠华声泪俱下地控诉了被告李友军和李友兵两人的罪行,其中李友兵是罪魁祸,他多次对女儿姚淑琴强迫,实施强暴。女婿李友军对女儿姚淑琴的家庭暴力也是导致女儿姚淑琴自杀的原因之一。

        接着金田镇派出所民警和2位知情的村民先后出庭作证,证明犯罪嫌疑人李友兵确实多次强迫姚淑琴生过性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同时村民也证实女婿李友军有对姚淑琴实施过家庭暴力。

        随后原告姚翠华的代理律师表了意见,进行辩护。他指出:被告人李友兵多次违背姚淑琴的意志,以暴力行为、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受害人姚淑琴生性关系,导致了姚淑琴和李友军夫妻婚姻破裂,受害人姚淑琴最后受不了屈辱和精神压力自杀,后果比较严重,犯有强奸罪,所以不但要赔偿原告姚翠华家精神经济损失,应该要判刑进行处罚。

        而被告李友军作为受害人的丈夫,对于受伤害的妻子姚淑琴不理解,反而还对其进行辱骂和殴打,对姚淑琴采取身体和语言暴力行为,一定程度上对受害人姚淑琴造成了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虽然被告李友军不是导致姚淑琴自杀的元凶,但是他的家庭暴力行为也是导致姚淑琴自杀的一部分因数,所以他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要赔偿原告姚翠华家精神经济损失,并向死去的姚淑琴公开道歉,恢复姚淑琴的名誉等。

        随后被告李友军也做了自我陈述,对自己的家庭暴力行为供认不讳,被告李友军在李振华等人的教育和劝说下,他也意识到了一部分自己的错误,并对自己对妻子姚淑琴采取家庭暴力有悔过之心,他愿意承担一部分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时也同意向死去的妻子姚淑琴道歉,并为她在村里澄清恢复名誉。

        原告姚翠华见女婿李友军在法庭上态度有所转变,主动认错和悔过,她的心得到了一些安慰,她在心里改变主意:打算看在可怜年幼的外甥份上,不要求女婿李友军赔偿自己3万元的精神经济损失,毕竟现在女婿李友军家里刚修了房子不宽裕,现在女儿死了,他还要养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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