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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军第九

    兵令下第二十四

    九变第八

    虎韬

    〔一〕原注:此条下有“门人黄以方录”六字。

    军始〔一〕第四

    武禁文赏,要知文武二者不可缺一。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一〕原注:录自《年谱》嘉靖三年正月。

    本文原载福建师大图书馆藏《青山黄氏世谱》刊本。今据浙江学刊一九九○年第四期方宝川文移录。

    皇明正德八年岁在癸酉五月既望,余姚王守仁书。

    ②先生曰:“良知犹主人翁,私欲犹豪奴悍婢。主人翁沉疴在床,奴婢便敢擅作威福,家不可以言齐矣。若主人翁服药治病,渐渐痊可,略知检束〔一〕,奴婢亦自渐听指挥。及沉疴脱体,起来摆布,谁敢有不受约束者哉?良知昏迷,众欲乱行;良知精明,众欲消化,亦犹是也。”〔二〕

    (40)先生尝语学者曰:“作文字亦无妨工夫,如‘诗言志’,只看尔意向如何,意得处自不能不发之于言,但不必在词语上驰骋。言不可以伪为。且如不见道之人,一片粗鄙心,安能说出和平话?总然都做得,后一两句,露出病痛,便觉破此文原非充养得来。若养得此心中和,则其言自别。”〔一〕

    送日东正使了庸和尚归国序

    (自《战术》第十二至《踵军》第二十无评)

    康诰曰:“克明德。”……皆自明也。

    陈荣捷按:,《全书》本共录三百四十二条。南本、宋本缺第九五条,其他诸本则共增三十七条。据佐藤一斋所校,即第二十四条后,施本、南本、俞本各增一条(均《拾遗》一);闾本于二四一条后增两条(《拾遗》二与三);俞本、王本于三一二条后增一条(均《拾遗》四);闾本于三一六条后增一条(《拾遗》五);张本于三三五条后增二条(《拾遗》六与七);三四二条,施本、俞本增六条(均《拾遗》八至十三),王本增六条(《拾遗》二与十四至十八),张本增二十七条。除重复与王本所增者六条、施本与俞本所增者二条,与闾本所增第一条外,张本实增十八条(《拾遗》十九至三十六)。此三十六条,均载佐藤一斋之《传习录栏外书》。一斋于九十九条注又举一条(《拾遗》三十七),共增三十七条。今又从《全书》卷目钱德洪之《刻文录叙说》抄出四条,为第三十八至四十一条(另第十条),从《年谱》抄出十条,为第四十二至五十一条(另第十一条),总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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