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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生产也相应地发展。但随着后者的发展,土地所有权依靠它对土地的垄断权,也相应地越来越能攫取这个剩余价值中一个不断增大的部分,从而提高自己地租的价值和土地本身的价格。资本家在这个剩余价值和剩余产品的发展上还是一个能动的当事人。土地所有者只是坐享剩余产品和剩余价值中一个不断增大的份额。这就是他所处地位的特征;至于土地产品的价值,从而土地的价值,总是在它们的市场扩大的时候,在需求增加的时候,在和土地产品相对立的商品世界扩大的时候,换句话说,也就是在非农业的商品生产者人数和非农业的商品生产量扩大的时候,按相同的程度增加,这并不是他所处地位的特征。但是,因为这个结果是没有土地所有者的参与就发生的,所以在他那里显得特别的是:价值量,剩余价值量以及这个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向地租的转化,竟然取决于社会生产过程,取决于一般商品生产的发展。因此,例如达夫这样的人,就想根据这一点来说明地租。他说,地租不取决于农产品的量,而取决于它的价值;但这个价值,又取决于非农业人口的总数和生产率。其实,这种说法也适用于任何其他产品,因为产品只有随着构成它的等价物的其他商品系列的数量和种类的增加,才作为商品发展起来。这一点在价值的一般论述中,已经指出了。一方面,一个产品的交换能力,一般说来,取决于在它之外存在的商品的多样性。另一方面,这个产品本身能够作为商品来生产的数量,尤其取决于这一点。

    任何生产者,不管是从事工业,还是从事农业,孤立地看,都不生产价值或商品。他的产品只有在一定的社会联系中才成为价值和商品。第一,这个产品是社会劳动的表现,从而,他自己的劳动时间也是整个社会劳动时间的一部分;第二,他的劳动的这种社会性质,通过他的产品的货币性质,通过他的产品的由价格决定的普遍的可交换性,表现为他的产品所固有的社会性质。

    因此,如果一方面,不去说明地租,而说明剩余价值,或者更狭隘地说明一般剩余产品,那末,另一方面,在这里就犯了一个错误,把作为商品和价值的一切产品固有的性质,说成是农产品特有的性质。这种说明,在从价值的一般规定,转到一定的商品价值的实现时,变得更加肤浅。每一种商品都只能在流通过程中实现它的价值;它是否实现它的价值,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它的价值,这取决于当时市场的状况。

    因此,农产品发展成为价值,并且作为价值来发展的现象,也就是,它们作为商品和其他商品相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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