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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帽业主在这里代表生产资本家,而同借贷资本家相对立。蒲鲁东显然没有弄清楚这个秘密:生产资本家怎么能够按照商品的价值出售商品(如何平均化为生产价格的问题,在这里,从他的见解来说,是无关紧要的),并由此除了取得他投入到交换中去的资本,还能取得利润。假定100顶帽子的生产价格=115镑,并且这个生产价格恰好和帽子的价值相等,就是说,生产帽子的资本恰好具有社会平均构成。如果利润=15%,制帽业主在他按照这些商品的价值115镑出售这些商品时,就会实现15镑的利润。他生产这些商品只花费100镑。如果他是用他自己的资本进行生产,他就会把这15镑余额全部装进腰包;如果他是用借入的资本进行生产,他也许就要拿出5镑作为利息。这样做决不改变帽子的价值,而只改变已经包含在这个价值中的剩余价值在不同个人之间的分配。既然帽子的价值不受支付利息的影响,蒲鲁东下面的这些话就毫无意义了:

    “因为在商业中,资本的利息加到工人的工资上,共同构成商品的价格,所以,工人要买回他自己的劳动的产品,就不可能了。自食其力的原则,在利息的支配下,包含着矛盾。”(第105页)【因此,照蒲鲁东说来,“房屋”、“货币”等等就不应当作为“资本”来贷放,而应当作为“商品……按照成本价格”(第43、44页)来让渡。路德比蒲鲁东高明一些。他已经知道,牟利与贷放或购买的形式无关:“从购买当中也能获得高利。但是现在要一口吃掉,那就太多了。现在必须先谈一种,即先谈放债的高利贷。等我们搞掉这个以后(在末日审判以后),我们再来谴责购买上的高利贷。”(马丁·路德《给牧师们的谕示:讲道时要反对高利贷》1540年维登堡版)】

    在下面这句话里,蒲鲁东把一般资本的运动说成是生息资本特有的运动,这说明蒲鲁东多么不理解资本的性质。他说:

    “货币资本从交换到交换,通过利息的积累,不断流回到它的起点,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不断由同一个人反复进行的贷放,会不断为同一个人带回利润。”[第154页]

    那末,在生息资本特有的运动中,什么东西对他来说还是不能解决的谜呢?是这几个范畴:购买、价格、物品出让以及剩余价值在这里借以表现的没有媒介的形式;总之,是这样一种现象;在这里,资本作为资本已经变成商品,因而出售已经变成贷放,价格已经变成利润的一部分。

    资本流回到它的起点,一般地说,是资本在它的总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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