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资料的价值构成,就很清楚了。这时,在前一个场合,商品价值就不是400,而是500v+100m。在工资上支出的资本500镑,就是生产商品价值600镑所使用的全部劳动的价值,正因为如此,它形成全部产品的成本价格。但是,这个成本价格的形成,即所耗费的资本价值作为产品的价值组成部分再现的过程,是我们在这个商品价值的形成中所知道的唯一过程。至于这个商品价值中剩余价值组成部分100镑是怎样产生的,我们并不知道。在商品价值=500的第二个场合,情况也完全一样。在这两个场合,我们都知道,剩余价值是由一个既定的价值产生的,因为这个价值是以生产资本的形式预付的,至于是以劳动的形式预付,还是以生产资料的形式预付,那是没有关系的。但是,另一方面,这个预付的资本价值所以能形成剩余价值,并不是由于它已经被消耗,从而形成了商品的成本价格。因为,正是就它形成商品的成本价格来说,它形成的不是剩余价值,而只是所耗费的资本的等价物,或补偿价值。因而,就它形成剩余价值来说,它不是靠它作为所耗费的资本的特有属性,而是靠它作为预付资本,从而作为所使用的资本的特有属性,来形成剩余价值的。因此,剩余价值既由预付资本中那个加入商品成本价格的部分产生,也由预付资本中那个不加入商品成本价格的部分产生;总之,同样由所使用的资本的固定组成部分和流动组成部分产生。总资本在物质上是产品的形成要素,不管它作为劳动资料,还是作为生产材料和劳动,都是如此。总资本虽然只有一部分进入价值增殖过程,但在物质上总是全部进入现实的劳动过程。或许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它虽然只是部分地参加成本价格的形成,但会全部参加剩余价值的形成。不管怎样,结论总是:剩余价值是同时由所使用的资本的一切部分产生的。现代庸俗经济学认为,利润是资本的边际产出,而工资则是劳动的边际产出。考虑到工人常常是预付自己的劳动,因此即使我们同意按所谓的生产要素进行分配,但既然剩余价值是同时由所使用的资本的一切部分产生的,则劳动要素的供给者——工人也应当同资本的其它部分一起参与剩余价值的瓜分,而不是仅仅得到工资。这或许是社会主义时期真正可行的股份合作制的理论基础。在这个理论中,工资对于工人,就象折旧对于资本一样,是不能算作报酬的。如果用马尔萨斯的粗浅的说法,这个结论还可以更简短地表达为:
“资本家对于他所预付的资本的一切部分,都期望得到同样的利益。”
剩
“资本家对于他所预付的资本的一切部分,都期望得到同样的利益。”
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