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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情形完全没有研究而引起的。

    马克思为了写地租这一篇,在七十年代曾进行了全新的专门研究。他对于俄国1861年“改革”以后不可避免地出现的关于土地所有权的统计资料及其他出版物,——这是他的俄国友人以十分完整的形式提供给他的,——曾经按照原文进行了多年的研究,并且作了摘录,打算在重新整理这一篇时使用。由于俄国的土地所有制和对农业生产者的剥削具有多种多样的形式,因此在地租这一篇中,俄国应该起在第一卷研究工业雇佣劳动时英国所起的那种作用。遗憾的是,马克思没有能够实现这个计划。

    最后,第七篇的手稿是完整的,不过也只是初稿,必须先把无限错综复杂的文句拆开,才能付印。最后一章只有一个开头。在这一章,同地租、利润、工资这三个主要收入形式相适应的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的三大阶级,即土地所有者、资本家、雇佣工人,以及由他们的存在所必然产生的阶级斗争,应该当作资本主义时期的实际产物加以论述。这种结论性的总结,马克思通常总要留到快付印的时候再作最后的校订,因为那时最新的历史事件会按照必然的规律性为他的理论阐述提供最现实的例证。

    本卷的引文和例证,和第二卷一样,比第一卷少得多。引自第一卷的话都注明了第二版和第三版的页码。手稿中凡是引证以前的经济学家的理论叙述的地方,大都只记下姓名,引文本身则要到最后整理时补入。我当然只好让它保持原样。引用的议会报告只有四个,但是每个都利用得相当多。这四个报告是:

    1、(下院)《委员会报告》第八卷,《商业危机》第二卷第一部,1847—1848年,证词。——引用时题为:商业危机,1847—1848年。

    2、《上院秘密委员会关于1847年商业危机的报告。报告1848年刊印。证词1857年刊印》(因为在1848年刊印被认为时机太不成熟)。——引用时题为:商业危机,1848—1857年。

    3、1857年的银行法报告。——1858年的银行法报告。它们是下院委员会关于1844年和1845年银行法的影响的报告,附证词。——引用时题为:银行法(有时也题为:银行委员会),1857年或1858年。

    第四卷——剩余价值理论史,只要有可能,我就着手去编。

    在《资本论》第二卷的序言中,我不得不和那些自以为已经“在洛贝尔图斯那里发现马克思的秘密源泉和把洛贝尔图斯看作马克思的一个卓越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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