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一大税——增值税
要了解税务,就必须了解增值税。因为到现在为止,增值税仍然是我国第一大税种。
一般地,从计税原理上看,增值税是对商品在生产、流通、劳务服务等多个环节中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到,商品有增值才会征税,没有增值则不征税。然而,商品的新增价值或附加健在真实的生产和流通中,往往是难以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现在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办法,即税款抵扣。其中,销项税额是由商品或者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得出,进项税额是取得该商品或者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这两项税额的差额就是应纳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我们举例加以说明。假定税率为17%(对于销售货物,我国目前普遍施行这个税率),B公司向A公司购进货物100件,金额为10000元。对这一采购行为,国家是要征收增值税的,由“税负转嫁”我们知道,A公司作为纳税人,会将这部分税款转嫁到消费者(B公司)身上。因此,B公司实际上要付货款10000+1000017%=11700元。此时B公司负担了1700元的增值税,这就是增值税的价外征收。对B公司来说,这1700元增值税就是“进项税”。当然,A公司是要把1700元增值税上缴给国家的。
接下来,B公司开始加工货物。假设将购进的100件货物加工成新产品150件,出售给C公司,取得销售额l5000元,对这一销售行为国家同样要收增值税。由税率计算可得,C公司要向B公司支付的新产品货款15000+1500017%=17550元。对于B公司来说,这2550元就是“销项税”。当然,它也是上缴国家的。
但是,B公司购进货物时已经支付了进项增值税款1700元,现在经计算销售新产品需缴销项增值税2550元,这时,B公司上缴给国家的增值税款就不是2550元,而是2550-1700=850元了。在这时我们看到,其实这850元是C公司支付的,通过B公司交给国家。同样的道理,C公司再卖给D公司,D公司再卖给E公司直到最后的消费者。我们不难发现,在这些过程中所收取的增值税,最终都转嫁到了消费者身上。正是鉴于这一点,增值税也是流转税。
从上面的例子中,可以得出增值税的一个基本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
要了解税务,就必须了解增值税。因为到现在为止,增值税仍然是我国第一大税种。
一般地,从计税原理上看,增值税是对商品在生产、流通、劳务服务等多个环节中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到,商品有增值才会征税,没有增值则不征税。然而,商品的新增价值或附加健在真实的生产和流通中,往往是难以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现在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办法,即税款抵扣。其中,销项税额是由商品或者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得出,进项税额是取得该商品或者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这两项税额的差额就是应纳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我们举例加以说明。假定税率为17%(对于销售货物,我国目前普遍施行这个税率),B公司向A公司购进货物100件,金额为10000元。对这一采购行为,国家是要征收增值税的,由“税负转嫁”我们知道,A公司作为纳税人,会将这部分税款转嫁到消费者(B公司)身上。因此,B公司实际上要付货款10000+1000017%=11700元。此时B公司负担了1700元的增值税,这就是增值税的价外征收。对B公司来说,这1700元增值税就是“进项税”。当然,A公司是要把1700元增值税上缴给国家的。
接下来,B公司开始加工货物。假设将购进的100件货物加工成新产品150件,出售给C公司,取得销售额l5000元,对这一销售行为国家同样要收增值税。由税率计算可得,C公司要向B公司支付的新产品货款15000+1500017%=17550元。对于B公司来说,这2550元就是“销项税”。当然,它也是上缴国家的。
但是,B公司购进货物时已经支付了进项增值税款1700元,现在经计算销售新产品需缴销项增值税2550元,这时,B公司上缴给国家的增值税款就不是2550元,而是2550-1700=850元了。在这时我们看到,其实这850元是C公司支付的,通过B公司交给国家。同样的道理,C公司再卖给D公司,D公司再卖给E公司直到最后的消费者。我们不难发现,在这些过程中所收取的增值税,最终都转嫁到了消费者身上。正是鉴于这一点,增值税也是流转税。
从上面的例子中,可以得出增值税的一个基本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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