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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对学生和各个行业的适龄人员进行专业技术训练,以解决技术兵种的兵源问题。

    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均采用预备役制度,一些国家还设有民兵性质的准军事组织,有的国家把民兵也纳入预备役制度。东欧各国和许多发展中国家后备力量的主要形式是民兵。这些国家的民兵通常不是民间性质的,具有广泛、固定的组织,平时进行军事训练并担负某些维护治安的任务,战时主要参加地方防御和部分军事勤务。这些国家主要实行义务兵役制,战时征召的后备兵员主要来自民兵,但并不限于民兵,也不按民兵的组织序列征召。

    瑞士由于其永久中立地位,实行特殊的普遍民兵制。武装力量主要由地方武装警察和民兵组成。军队平时人数极少,主要负责军事训练和某些警卫任务。后备队有数十万人,人员定期参加军事训练,自己保管武器和装具,编成若干军、旅和航空部队,实行总动员后按预先编组迅速集结。这种彻底的民兵制立足于在国内进行自卫作战。

    中国在1955年曾建立预备役制度,随后尝试把民兵和预备役结合起来,1958年转而普遍建立民兵组织。80年代确立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后备力量制度;开始进行预备役军人登记,组建预备役部队并进行训练;民兵既是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又是预备役人员的基本组织形式。

    (3)民防

    民防是人民防空或居民防空的简称。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一些西方国家首先建立民防体系。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空袭对城市造成空前的破坏和大量人员伤亡,战争后期还出现并使用了核武器。战后,许多国家先后建立民防体系,民防遂成为保存战争潜力的必要措施和构成军民结合的防御力量的重要形式。民防的主要工作是为政府部门、生产设施和城市居民构筑防护设施,制定防护计划;建设通信警报系统,保障战时民防指挥和空袭警报信号的传递;制定疏散计划;组织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恢复城市秩序等。

    美国从50年代初起制定了联邦民防法,设立独立的联邦民防机构。各州、县、市也先后制定有关法规,设立民防组织。全国设立8 个民防管区,各区建立战时管理中心。从联邦到州和地方设有1000余个警报接收站,负责接收来自北美空防联合司令部的核攻击警报,并通过各种手段传递给各地居民。约有半数的人口可以通过这个系统在向全国发出警报后15分钟内得知警报。在各地民防机构下,设立有数百万志愿者参加的民防组织。一些准军事组织也担负民防任务。还设有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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