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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战的限度内使用quot;外科手术式quot;打击?为对他国的政府和议会施加影响,可否建立专门的院外集团运作基金[16]?是不是还可以用购买或控股方式,把别国的报纸、电视变成对其进行媒体战的工具[17]?

    [14]美国国防部对互联网军方网站已加强控制,以防止敌对力量利用军人家庭住址、福利号码和信用卡号对军人进行攻击。

    [15]既然英国政府允许其特工人员可以对被认定为恐怖主义国家的政府首脑实行暗杀,那么,如果某些国家把对本国经济造成毁灭性打击的金融投机家视为战犯或恐怖分子并依同样方式处置,是否可以认为是正当的?

    [16]代议制国家的议会都躲不开院外集团的包围,如美国的犹大人组织和枪支协会,都是一些著名的院外集团,其实,类似做法远在中国古代就有,秦末楚汉相争,刘邦给陈平许多钱就是为了在战场之外打败项羽。

    [17]有文章披露,索罗斯通过控制阿尔巴尼亚的报纸,操纵阿国政局。

    除开手段使用的正当性,即是否合乎公认的伦理规则这一点,上述问题的另一个共同之处是,它们全都涉及到了超国家、超领域地使用手段也就是我们要说的quot;超手段组合quot;问题。而要弄清楚什么是超手段并且为什么要超手段,首先需要弄清楚的是--

    什么是手段?

    这个问题似乎根本不是问题。谁都知道,手段是用以实现目标的方法和工具。但如果大到一个国家、一支军队,小到一个计谋、一件武器,都被笼统地称做手段时,问题就远不是那么简单了。

    手段的相对性,是一个让人颇费周章的问题。

    这种相对性表现为,在一个层面上可能是手段的东西,在另一层面上又有可能变成目的。对于超国家行动来说,国家就是手段;而对于国家行动来说,军队或其它国家力量是手段,国家则成了目的;依此类推下去,大小不一、尺码不同的手段,就像是重重叠叠的中国套盒,每一层手段在服务于更高目的的同时,本身又成了低一级手段的目的。

    抛开目的不谈,手段的复杂性还在于,可以从任何角度、任何层面把任何事物都作为手段来理解。

    从领域的角度,军事、政治、外交、经济、文化、宗教、心理和媒体这些领域,通通可以视为手段;再沿领域细分,如军事领域,从战略战术、军事威慑、军事联盟、军事演习、军备控制、武器禁运、武力封锁直到使用武力,都是当然的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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