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
关灯

语速:
2x
3x
4x
5x
上一页    存书签 下一章
大的”!

    而这也是关于我们的子孙。大朋友,我们既然生着人头,努力来讲人话罢!

    九月二十七日。

    CC

    〔1〕本篇最初发表于一九三六年十月二十日《中流》半月刊第一卷第四期,改题为《“立此存照”(五)》。

    按原来的《“立此存照”(五)》,是关于张资平的那条,因作者看到《申报·儿童增刊》一篇文章,竟主张中国人杀外国人应加倍治罪,不胜愤慨,就写了这条补白寄去。《中流》编者把这一条改为《“立此存照”(五)》,在该刊第四期发表,原来的第五条改为第七条,移在该刊第五期发表,因发表时係用手稿影印,所以号码没有改。收入本书时,编者许广平按写作时间先后将这一条改为第七条。参看作者一九三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致黎烈文信。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